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一)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的责任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一般都由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三方订立赔偿请求权的让渡条款,即约定出租人将自己基于买卖合同而对出卖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让渡给承租人。当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时,承租人可依赔偿请求权的让渡条款直接向出卖人提出赔偿请求。
  (二)出租人对标的物瑕疵的担保责任
  出租人免予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出租人须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
  (1)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而不是承租人自己选择标的物;
  (2)出租人干预了承租人选择标的物;
  (三)承租人未按期支付租金的责任
  如果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租金,则出租人有权采取下列救济措施:   1.支付全部租金。所谓全部租金,是指融资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已到期而承租人未支付的租金以及其他未到期的租金。
  2.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对于承租人的违约行为,出租人也可以不要求其支付全部租金,而是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此解除权为出租人的单方解除权,毋须承租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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