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一)出卖人义务
  1.必须按照买卖合同规定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期限、地点履行标的物交付义务;
  2.交付的费用一般由出卖人负担;
  3.交付与标的物有关的单证,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保修单等;
  4.供货商在交付主物的同时,还应缴付出合同规定的从物,如备件、特殊修理工具等;
  5.若合同中定有技术服务条款的,供货商除交付标的物外,还应提供技术服务。
  (二)出租人义务
  1.支付标的物价款的义务。按照与出售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的约定,如期向出售方支付所购买标的物的价款,是出租方最主要的义务。
  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选定出卖人和租赁物后,出租人应按照承租人要求,与出售人订立买卖合同,购买租赁物以租给承租人。
  3.出租人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有义务保证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独占使用权。
  (三)承租人义务
  1.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是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也是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之一。
  2.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即承租人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接收租赁物,对租赁物进行检验,并将验收结果及时通知出租人。   3.保管、使用、维修标的物的义务。
  4.承担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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