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拍卖人的权利义务、委托人的权利义务、竞买人的权利义务和买受人的权利义务四个方面。
(一)拍卖人的权利义务
1.拍卖人的权利包括:(1)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2)拍卖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买受人收取合理的佣金。 2.拍卖人的义务。包括:(1)拍卖人应当向竟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2)拍卖人对委托人交付拍卖的物品负有保管义务;〈3)拍卖人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卖人拍卖。(4)委托人、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价保密的,拍卖人应当为其保密,(5)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竟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竟买。(6)拍卖人不得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7)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二)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1)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2)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
2.委托人的义务:(1)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2)委托人不得参与竟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竟买。(3)按照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当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三)竞买人的权利义务
1.竞买人的权利:(1)竟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竟买。(2)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2.竞买人的义务。;(1)竟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但当其他竞买人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2)竞买人之间、竟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四)买受人的权利义务
1.买受人的权利。主要是有权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或者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的义务。包括:(1〉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2)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拍卖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