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试辅导:拍卖的程序及效力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拍卖的具体程序包括拍卖的产生、拍卖的进行与拍卖的终结三个阶段。
  (一)拍卖的产生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拍卖的进行
  委托人认为竟买人所出最高价仍不足时,可以申请撤回拍卖标的。
  拍卖合同的订立经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拍卖表示。拍卖人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标的的展示时间不得少于2日。
  第二阶段,竟买表示。   第三阶段,拍定表示,或称卖定表示。“竟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定后,拍卖成交。”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三)拍卖的终结
  有的拍卖标的还须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等,才能视为拍卖活动的完全终结。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拍卖笔录应当由拍卖师、记录人签名;拍卖成交的,买受人签名。拍卖人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帐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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