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为主要的监督方式。
一、行政监督
我国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主管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法律授予其对市场具有强制性行政管理权。
1.调查询问权。
2.查询、复制权。
3.检查处置权。
4.处罚权。
二、社会监督
进行社会监督的主体是经营者、消费者、新闻媒体及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其监督权的行使可以采取建议、公开批评、举报、舆论监督等方式实施。
三、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者实施违法行为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它是违法者对国家必须承担的义务。
(一)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掌握)
1.经济责任。经营者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额以被侵害人的损失额为基础;被侵害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侵权人还应承担被侵害者因调查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行政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依法享有监督检查权的部门可依法对其进行以下处罚:
(1)停止侵权和没收非法所得。 (2)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者1~20万元的罚款。具体规定如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采取贿赂手段销售商品,或者采取虚假广告或其他方法做引人误解的宣传的,或者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实施串通投标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处以1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对公用企业利用优势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可处以5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对进行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的,可处以1~10万元的罚款。
(3)对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3.刑事责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给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经济损害,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或者徇私舞弊,对明知违法构成犯罪的经营者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均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