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试辅导: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这类合同是指在订立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一方当事人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这类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
  2.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有效。当事人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销因素为由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3.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三种情况
  1.重大误解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欺诈、胁迫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三)被撤销的合同的效力和结果
  可撤销的合同一旦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就将产生溯及力,即自合同订立的时候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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