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人。
抵押人必须对抵押财产有处分权。抵押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
(1)抵押人的权利。抵押人对于抵押物具有占有权。抵押人有权取得抵押物孳息;抵押人享有抵押物的出租权;即经抵押权人同意将抵押物租赁给他人使用,但租赁期不应当超过抵押期,若超过抵押期的,则租赁合同不得对抗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抵押物在拍卖或者重新出租时,原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抵押人可就同一抵押物剩余的担保价值设定抵押,但应当将抵押物,已经设立抵押的情况告知后手债权人;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并不丧失抵押物的所有权,抵押物转让时,要事先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否则转让无效,
(2)抵押人的义务。抵押人应当保持抵押物的完整。
2.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是指抵押权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债权人。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通过对抵押物的拍卖、变卖或者折价获得的价款而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 (1)抵押权人的权利。一般来说,抵押权人具有以下权利:优先受偿权,这是抵押权人最主要的权利;保全抵押权的权利,当抵押物受到侵害,可能使抵押物灭失或者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当抵押人不合理地使用抵押物,使抵押物的价值明显减少时,低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限制其使用;抵押物的占有权,如果当事人约定由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时,抵押权人就有权占有抵押物;抵押物的收益权,如果合同约定抵押权人可以占有抵押物,并对抵押物享有收益权,则抵押权人可以取得抵押物的孳息,以使自己的债权得以清偿;抵押权人的处分权,由于抵押权是一种非专属性财产权,所以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抵押权。抵押权人可以将其抵押权连同债权转让给他人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2)抵押权人的义务。主要有:返还抵押物,在债务人向债权人(抵押权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后,抵押权归于消灭,如此时抵押权人仍然占有抵押物,抵押权人应当将抵押物返还给抵押人;妥善保管抵押物,在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时,应当采取措施妥善保管抵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