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试辅导:定金的概念和种类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订立后履行合同之前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定金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双向性。
  (2)定金交付后即转移所有权。
  (3)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定金担保以定金交付为成立要件。定金未交付,仅有定金合同不能成立定金担保。
  定金主要有以下种类;   1.立约定金。立约定金是在合同成立前支付的担保订立合同的定金。
  2.成约定金。成约定金即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定金未交付,合同不成立。
  3.证约定金。证约定金即作为合同成立证明的定金。定金的交付对合同的成立仅起证明作用。
  4.违约定金。违约定金即作为合同不履行时的预定赔偿金的定金。其充分体现了定金的担保作用。
  5.解约定金。解约定金即以接受定金制裁为条件而获得解约权的定金。当事人解除合同时,应按定金法则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定金的性质一般为违约定金,但在法律无相反规定的前提下,可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定金的性质。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成立,即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的成立,必须有定金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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