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经济法辅导:合同权利的转让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合同权利转让的内部效力,即原债权人与新债权人之间的关系:(1)合同权利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发生转移,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让与人成为合同的当事人;(2)合同权利转让时,依附于该债权的从权利也随之转移,依此转移,受让人取得了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3)让与人应将债权证明文件以及有关主张债权的一切必要情况全部交付和告知受让人,(4)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合同权利转让的外部效力,是指让与人与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因合同权利转让所产生的外部法律关系,即:〈1)让与人脱离原合同关系,不得再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否则构成不当得利;(2)债务人应当向受让人履行债务,不得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否则不构成合同的履行;(3〉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如果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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