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资产评估师辅导:标的物的提存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标的物的提存,是指由于合同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标的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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