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借款人的权利主要有: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取得借款的权利,借款期限届满申请展期的权利等等。借款人的义务:
1.提供担保的义务。
2.提供相应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真实情况的义务。
3.接受贷后检查的义务。
4.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5.按约定支付利息的义务。支付利息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如果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应按照以下规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1〉借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2)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6.按期返还借款的义务。
(二)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贷款人的权利主要有:要求对方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和返还贷款的权利,要求对方提供贷款担保和财务真实状况的权利,等等。贷款人的义务:
1.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义务。如果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则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借款人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2)借款人按照实际借款数额支付利息。
2.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的义务。
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即当事人就借款之事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生效。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借款利率的义务。
4.接受借款人申请展期的义务。借款合同的展期须符合下列条件:(1)借款人向贷款人做出要求展期的意思表示;(2)需在还款日届满前表示:(3)需贷款人同意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