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发布时间:2011-10-22 共1页

  (一)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

关注
微信

关注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