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2-26 共1页
关于《中国精算师协会章程》修改情况的说明
一、《章程》修改的背景
协会现行章程是根据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相关要求,结合协会具体情况,于2007年11月经创始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
《章程》实施两年来,对于规范协会运行,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推动精算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随着会员主体的不断发展,《章程》的部分内容已不适应协会发展的新形势,不能满足广大会员对协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因此,在协会第十五次理事会上决定对现行章程进行修订,在征求民政部、保监会的意见基础上,广泛听取会员们的意见,几易其稿,并经理事会审议,《章程》修改草案于第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二、章程修改的依据与原则
本次章程修改主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同时借鉴国际精算组织和国内金融保险社团的经验做法。
章程修改本着与时俱进,同时兼顾连续性的原则,力求文字表述更加规范、严谨、准确。
三、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会员资格
将原第八条(四)项 个人会员须具有本协会认可的精算师或准精算师资格,修改为个人会员须具有本协会认可的精算师、准精算师或其他资格。
修改说明:现行《中国精算师协会章程》中所规定的个人正会员的入会条件与《中国精算师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八条(三)项中“在国内从事精算教育工作累计五年(含五年)以上,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含副高职称)的资深人士”标准不一致,考虑协会实际情况对现行章程进行修改。
(二)关于单位会员的权力
将原第十三条单位会员权力增加“选派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推荐协会理事人选”;
修改说明:协会工作离不开单位会员的支持,目前,我协会单位会员76家,它已成为协会会员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充分发挥单位会员的作用,更好地为单位会员服务,满足单位会员参与协会工作的愿望,对单位会员权力进行了修改。
(三)关于会员大会
将原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修改为会员代表大会。原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修改为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
修改说明:协会现有单位会员76家,个人正会员390名,随着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逐年增多,加之个人正会员相对集中在若干保险公司,很难满足三分之二以上个人正会员出席会员大会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协会作为专业职业团体,专项研究工作周期较长,因此,将原条款会员大会修订为会员代表大会,一年一次会员大会修改为三年(一届)一次。
(四)关于理事会
将原第二十条理事会由十五至二十一名理事组成,修订为理事会由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组成,不再规定具体人数。增加第二十四条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人数不超过理事会的三分之一。在第二十六条中明确了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的职权范围。
修改说明:对原规定具体理事会十五至二十一人组成进行了调整,不再具体规定人数,主要考虑随着协会个人正会员和单位会员的逐年提高,理事会组成应体现会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也为今后预留调整空间。与此同时,为了完善协会内部运行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及议事能力,结合其它兄弟协会作法,建议增设常务理事会。
(五)其它
一是根据保监会对社团的指导意见,对章程表述中与指导意见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如在会员代表大会职权中增加选举和罢免会长。
二是对原章程文字表述进行了统一规范。如将原章程中“本会”一律修订为协会,“办事机构”直接替换为“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