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考试辅导:支付结算纪律

发布时间:2010-01-19 共1页

  1、单位和个人的结算纪律。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2008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指定教材《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07年12月版第 66 页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银行的结算纪律。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时应当遵守下列纪律: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其他银行的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其他银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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