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题(本题型共2小题,其中第l小题可以选用中文或选用英文解答,如使用中文解答,最高得分为l4分;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最高得分为19分。第
2小题l4分。本题型最高得分为33分。在答题卷上解答,答在试题卷上无效。)
【案例1】
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l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公司成立后1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l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l00万元,借期6个月,每月利息1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l万元。
2008年5月,戊不幸在地震中遇难,其l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2009年3月,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北陵公司的资产总额为l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l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某公司捐款l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丙作为出资的房屋未过户到公司名下,是否会影响公司的有效设立?在房屋已经由公司占有和使用的情况下,丙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3)丁向公司借款l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并说明理由。
(4)如果北陵公司于2010年8月请求丁归还借款,其请求权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并说明理由。
(5)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并说明理由。
(6)如北陵公司不能偿还农业银行的200万元借款,银行能否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
由。
(7)乙向甲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受让权?并说明理由。
(8)捐赠合同是否成立?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捐赠行为?并分别
说明理由。
案例2】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l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10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l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的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要求:
根据上述情形,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其所有权归谁?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与丁公司、戊公司签订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并说明理由。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能否同时适用定金条款及违约金条款要求甲公司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并说明理由。
(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已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并说明理由。
(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并说明理由。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解析】(1)选项AB: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2)选项C: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撤销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3)选项D: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不论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2.【答案】D
【解析】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3.【答案】C
【解析】(1)选项AD: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选项Bc: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4.【答案】B
【解析】(1)选项A:前6个月的支付比例低于60%;(2)选项c:一次性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3)选项D:尽管前6个月支付的比例超过了60%,但总期限超过了1年。
5.【答案】D
【解析】(1)选项AC:经代表l/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至少3名董事)或者监事会(2名监事不行)提议,可以召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2)选项B: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在本题中,4名董事不足董事会人数的半数。
6.【答案】c
【解析】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选项A错误);(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l/3时(选项D未达到l/3);(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选项C超过了10%);(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选项B单个监事不行)。
7.【答案】B
【解析】(1)选项B: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2)选项D: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8.【答案】1)
【解析】(1)选项A:发行价格不低于是定价基准门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选项B: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认购人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3)选项c: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
9.【答案】D
【解析】(1)选项ABC: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人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2)选项D: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已的名义”(而非以公司名义)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答案】D
【解析】(1)选项AB: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
均有约束力;(2)选项C: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
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3)选项D: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的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
和解协议,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和解协议的执
行,窥告其破产。
11.【答案】B
【解析】(1)选项AD: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2)选项B:债权人中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l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清重整;(3)选项C:已经进入重整程序的破产案件,只有出现法定情形 (如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才能转回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不能再申请破产清算。
12.【答案】D
【解析】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者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3.【答案】D
【解析】选项D中的第三人接受赠与,属于无偿取得,不构成善意取得。
14.【答案】B
【解析】(1)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2)房屋买卖合同未经乙的追认,买卖合同无效;(3)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原始取得),而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因此,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与此无关。
15.【答案】C
不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8.【答案】D
【解析】(1)选项A:发行价格不低_于定价基准目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选项B: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3)选项c:发行对象不得超过10人。
9.【答案】D
【解析】(1)选项ABC: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2)选项D: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权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已的名义”(而非以公司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答案】D
【解析】(1)选项AB: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2)选项C: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3)选项D:和解协议无强制执行的效力,如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债权人小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宣告其破产。
11.【答案】B
【解析】(1)选项AD:债务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和解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提出;(2)选项B:债权人中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清重整;(3)选项c:已经进入重整程序的破产案件,只有出现法定情形(如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才能转回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不能再申请破产清算。
12.【答案】D
【解析】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者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3.【答案】D
【解析】选项D 中的第三人接受赠与,属于无偿取得,不构成善意取得。
14.【答案】B
【解析】(1)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2)房屋买卖合同未经乙的追认,买卖合同无效;(3)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原始取得),而非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因此,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与此无关。
15.【答案】C
【解析】(1)选项AB: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2)选项CD: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丙作为职业潜水员,以明知远低于该设备价值的价格购买该设备,不属于善意取得,乙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且无须支付丙2万元的购买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