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案例分析题
【案例1答案】(1)①张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②张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③李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2)①康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②康某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③王某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会不按照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A公司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总股本不超过lo亿股的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时,才可以采取事后备案的方式。在本题中,甲公司的总股本为10亿股,A公司在连续3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已达5%,A公司应将转让方案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①股份转让价格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国有股东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当以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为基础确定;确需折价的,其最低价格不得低于该算术平均值的90%。②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拟受让方以现金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国有股东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收入3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
(5)①甲公司为D公司提供的担保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上市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应由股东大会审批。②债权人E银行可以要求甲公司清偿的数额不应超过300万元。根据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l/2。
(6)①质押合同于7月1日生效。②G银行的质权于7月10日设立。③甲公司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任一个股东所持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属于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提交临时报告。
(7)①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②甲公司并不丧失胜诉权。根据规定,当事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2年计算。
【案例2答案】
(1)①甲公司的净资产额符合创业板的上市条件。根据规定.,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在本题中,甲公司2010年l2月31日的净资产为25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②甲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创业板的上市条件。根据规定,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的,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在本题中,甲公司最近l年盈利,净利润为600万元,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为6000万元,最近2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均超过了30%,盈利能力符合创业板的上市条件。
(2)①网下发行的发行价格为网上发行的90%不合法。根据规定,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作为同一次发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②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可以向网上回拨不合法。根据规定,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但可以中止发行。
(3)投资者韩某的证券投资损失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规定,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本题中,韩某在虚假陈述揭露日(2011年7月1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因此,韩某的投资损失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
(4)投资者吴某的投资差额损失为l2万元。根据规定,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投资人的投资差额损失,以买人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在本题中,吴某的投资差额损失=(20—8)×10000=120000(元)。
(5)①监事张某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发行人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②总经理李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发行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虚假陈述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以及存在其他应当对虚假陈述负有责任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③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规定,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6)甲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7)①乙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②王某应承担的行政责任: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3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③王某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案例3答案】
(1)①王某与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本题中,王某与丁某虽未办理产权登记,但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②丁某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不动产物
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题中,由于丁某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因此,丁某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③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丁某承担。根据规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约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题中,该房屋于2010年4月10日交付,交付之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丁某承担。
(2)小王从2010年6月1日开始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韩某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在转让房屋时,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4)叶某请求小王承担赔偿责任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叶某请求确认小王与杜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不能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①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该房屋。根据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本题中,房屋在杜某买受前已经出租给叶某使用,因此,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②杜某无权请求赵某返还该房屋。根据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案例4答案】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不能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在本题中,保全措施解除后,办公楼应计入破产财产,债权人乙公司可以申报400万元的破产债权。
(2)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属于破产费用,合计5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l50万元属于共益债务。
(3)管理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在本题中,甲公司向丙公司设定抵押担保的时间超过了1年。
(4)①管理人有权追回。根据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其行为无效,管理人有权追回。②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5)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6)破产管理人应当要求该股东补缴出资额80万元。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7)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为6000万元(5600+230+90+80)。清偿顺序如下:
①清偿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将520万元的厂房拍卖价款向中国工商银行清偿500万元;480万元的机器设备拍卖价款先清偿丙公司180万元,其余的300万元清偿中国建设银行(不足的100万元申报普通破产债权)
②支付破产费用50万元、共益债务150万元③支付职工工资180万元
④支付税款220万元
⑤剩余的4420万元支付普通破产债权9710万元(11000—500—480—180—220+90)。
(8)丁公司可以分配的财产为91.O4万元。计算公式:4420÷9710×200=91.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