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
2010年4月1日,王某与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价款为l20万元。丁某支付120万元的价款后,王某于2010年4月10日向丁某交付了房屋,但双方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丁某于2010年4月20日将该房屋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因房屋价格迅速攀升,2010年5月10日,王某要求丁某返还该房屋,遭到丁某的拒绝。2010年6月113,王某因病突然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10年6月5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的名下。因房屋价格继续攀升,小王在明知该房屋已经出售给丁某的情况下,拟将该房屋作价200万元卖给杜某,同一小区的韩某提出自己也准备出价200万元,并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小王在未通知丁某和承租人叶某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卖给了不知情的杜某,双方于2010年6月20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
2010年7月1日,杜某要求叶某返还该房屋,遭到叶某的拒绝。2010年7月20日,叶某遭遇车祸突然去世。2010年7月30日,杜某要求叶某的妻子赵某返还该房屋,遭到赵某的拒绝。
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分狲回答以下问题:
(1)王某与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并说明理由。丁某是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如果该房屋于2010年4月12日遭雷击发生毁损、灭失,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2)小王从何时开始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3)韩某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4)小王在未通知承租人叶某的情况下,将该房屋卖给了杜某,叶某请求确认小王与杜某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叶某请求小王承担赔偿责任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5)2010年7月113,杜某是否有权请求叶某返还该房屋?并说明理由。2010年7月
30日,杜某是否有权请求赵某返还该房屋?并说明理由。
【案例4】
2011年8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5600万元(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52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480万元。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负债总额为1 1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①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
②短期借款900万元。其中,201 1年3月5日,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2011年6月1日,以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00万元。
③应付账款包括但不限于:
(A)应付乙公司到期货款380万元。乙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8月10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400万元。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
(B)应付丙公司2009年9月18日到期货款180万元,2010年8月18日应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以甲公司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若201 1年8月18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丙公司180万元的货款,则以甲公司机器设备变卖受偿。
(C)应付丁公司201 1年8月1日到期货款200万元。
(3)2010年7月,甲公司为逃避债务而隐匿230万元的财产。
(4)2011年6月,甲公司已经知道自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将破产,仍向债权人戊公司清偿了90万元。
(5)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6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520万元。
(6)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150万元。
经查: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机器设备于合同签订的当天全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并说明理由。
(2)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
(3)对于甲公司向丙公司设定的抵押担保,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并说明理由。
(4)对于甲公司隐匿230万元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追回?并说明理由。根据《刑法》的规定,其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5)对于甲公司向其债权人戊公司清偿债务的行为,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并说明理由。
(6)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7)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多少?并说明如何分配?
(8)丁公司可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并列出计算过程(金额保留至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