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5-25 共1页
| 正确答案: (1)尽管甲公司交付给乙公司的支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但该支票仍然有效。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本案甲公司已授权乙公司在收款人栏内补记收款人,因此,该支票是有效的。 (2)首先,乙公司利用丙公司账户存取款项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存款人的账户只能办理存款人本身的业务活动,丙公司与甲公司未发生任何业务活动,因此,乙公司利用丙公司账户存入款项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其次,乙公司在该支票上填写丙公司为收款人,由丙公司存取款项,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丙公司的行为属于出租或转让账户的行为,不符合有关规定,应当由丙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存款人出租和转让账户的,应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首先,丁银行通知丙公司不能支取使用到账资金的理由不能成立。一是,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属于见票即付票据,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二是,根据有关规定,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代任何单位或个人冻结、扣款,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其次,丁银行限制丙公司支取支票资金的行为,属于延压和截留客户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丁银行应当按延压金额每天0.5‰计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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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中国公民田某、张某、宫某和朱某四人,于2008年11月11日投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朱某为有限合伙人,其余三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事务由田某、张某和宫某共同执行,朱某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A企业主要经营咖啡店,随着业务的扩大,A企业又分别设立了2家分店,田某和宫某分别负责分店经营。因分店是以总店名义开展经营活动,故分店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 A企业经营过程中,陆续出现下列问题: (1)甲分店店长宫某设立了另外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宫某在张某、田某和朱某均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分店签订了一年的咖啡豆供应合同。经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交易作出约定。 (2)乙分店店长田某擅自与亲戚合开了一家咖啡店,并任经理,主要工作精力转移。乙分店经营状况不佳。 (3)朱某另外经营一家从事工艺品生产的个人独资企业。某日,A企业因急需更新餐具,张某与朱某协商,代表A企业与朱某个人签订了购买工艺品餐具的合同,田某和宫某对此交易均不知情。经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交易作出约定。 (4)朱某、田某分别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由于忙于经营,张某和宫某对两笔担保事项均不知情,经查,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该种担保事项作出约定。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A企业设立两家分店时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分店店长宫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乙分店店长田某是否可以另外设立一家咖啡店?并说明理由。 (4)朱某与A企业进行交易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朱某和田某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 |
| 正确答案: (1)A企业设立两家分店时未再行办理任何登记手续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甲分店店长宫某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官某为普通合伙人,在合伙协议未约定,并在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与A企业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的。 (3)乙分店店长田某不得另外再设立咖啡店。根据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田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不能开展与A企业相竞争的经营业务。 (4)朱某与A企业进行交易合法。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合伙协议中并未对此类业务进行约定,因此,朱某作为有限合伙人是可以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 (5)①朱某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是有效的。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A企业的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因此,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朱某可以用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出质。 ②田某以个人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自己向银行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无效。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田某在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情况下提供的质押是无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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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008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建筑材料,价款为475万元,约定由某建筑公司于2008年3月2日向甲公司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合格后的次日付款。 2008年3月2日,由于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建筑公司没有按期向A公司交货,经过协商,建筑公司于2008年3月18日向甲公司交付了货物,甲公司当天验收,质量符合合同标准,但由于甲公司财务问题于次日不能付款,经过协商,乙公司同意将付款期限延长至2008年5月1日,但需要甲公司提供相应的全额担保。甲公司以自己所拥有的厂房提供抵押,该厂房评估价值为2000万元。经查,该厂房已经由甲公司为向当地工商银行贷款而提供了抵押担保,甲公司与工商银行和乙公司的厂房抵押情况如下: ![]() 2008年5月1日,甲企业不能清偿乙公司和工商银行的债务,经协商,将甲企业的厂房变卖,所得价款为1256万元。 2008年6月1日,甲企业为弥补流动资金不足,向中国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期限为6个月,由于资金使用量不确定,因此以自己所属的一幢办公楼提供最高额抵押,办公楼评估价值800万元,双方约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500万元,债权确定时间为10月1日。此后甲企业借入的贷款情况如下: (1)6月1日借入100万元; (2)8月12日借入300万元; (3)9月10日借入300万元。 10月1日时,甲企业只清偿了6月1日借入的100万元,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613万元无法清偿,经与中国银行协商将甲企业的办公楼拍卖用于清偿,拍卖价款为750万元。中国银行要求以其全部的债权应得到优先清偿。 甲公司终因经营管理不善,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由公司的债权人乙公司于2008年12月12日向甲公司所在地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于12月15日通知甲公司,甲公司对此无异议。人民法院于12月23日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同时指定B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管理人对甲公司的财产和债务情况整理如下: (1)甲公司全部资产变现价值包括: ①用于对建设银行4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商品价值366万元; ②上述办公楼优先清偿中国银行后的剩余部分; ③用于对所欠A公司货款70万元抵押担保的设备价值55万元; ④一套加工设备价值500万元; ⑤丙公司支付的货款300万元。 (2)甲公司债务包括: ①以上欠付乙公司的货款和中国银行的贷款; ②以上欠付A公司的全部货款和建设银行的全部贷款; ③欠农业银行信用贷款700万元; ④欠发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470万元; ⑤欠交税款220万元; ⑥管理人在破产受理后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的合同,给丁公司造成损失230万元。 (3)除上述债务外,还发生诉讼费80万元、管理人员报酬60万元、注册会计师清算费用50万元、评估费20万元、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职工工资28万元。 要求:结合以上资料,根据《合同法》、《物权法》、《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双方约定由某建筑公司向甲交付货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建筑公司没有按期交货,甲公司可以要求谁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和工商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在何时生效?并说明理由。 (4)工商银行和乙公司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5)如何用拍卖价款清偿工商银行和乙公司的贷款?并说明理由。工商银行和乙公司各自可以从拍卖价款中获得多少清偿额? (6)中国银行的债权清偿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7)甲公司的破产申请人、管理人的产生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8)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 (9)丁公司在破产分配中可以获得的清偿金额为多少(列出计算过程)? |
| 正确答案: (1)甲乙双方约定由某建筑公司向甲交付货物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此时由建筑公司履行就属于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这是符合规定的。 (2)建筑公司没有按期交货,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甲公司与工商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在2007年5月2日生效,与乙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在2008年3月20日生效。根据规定,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4)工商银行的抵押权在2007年6月1日设立,乙公司的抵押权在2008年3月22日设立。根据规定,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5)厂房的拍卖价款应该先清偿工商银行的贷款,然后再清偿所欠乙公司的货款。根据规定,同一物上并存数个抵押权的,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本题中,工商银行的抵押登记在先,因此应该先得到清偿。 ①工商银行可以获得的清偿额为1000万元; ②乙可以获得的清偿额为1256-1000=256(万元)。 (6)中国银行的债权清偿请求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本题中,甲企业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613万元,最高限额为500万元,因此中国银行只能以500万元的变卖价款要求优先清偿。 (7)①甲公司破产申请人合法。根据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申请。 ②管理人的产生合法。根据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担任。 (8)①破产费用包括:诉讼费80万元、管理人报酬60万元、注册会计师清算费用50万元、评估费20万元,共计210万元。 ②共益债务包括:为继续营业应支付的职工工资28万元。 (9)①甲公司全部财产变现价值为:366+250+55+500+300=1471(万元); 【提示】250万元是办公楼优先清偿中国银行后的剩余部分,即:750-500=250(万元)。 ②甲公司全部债务为:219+113+70+400+700+470+220+230+210+28=2660(万元); 【提示】219万元是欠付乙公司的货款,即:475-(1256-1000)=219(万元)。 113万元是欠付中国银行的贷款,即:613-500=113(万元)。 ③全部财产变现价值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 清偿后剩余财产共1471-366-55=1050(万元) 清偿后剩余债权共2660-366-55=2239(万元) ④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清偿后剩余财产共1050-210-28=812(万元) 清偿后剩余债权共2239-210-28=2001(万元) ⑤清偿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清偿后剩余财产共812-470=342(万元) 清偿后剩余债权共2001-470=1531(万元) ⑥清偿税款 清偿后剩余财产共342-220=122(万元) 普通债权共1531-220=1311(万元) ⑦通过以上程序,丁公司可获得清偿额=(122÷1311)×230=21.4(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