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前冲刺(十四)

发布时间:2012-05-24 共1页

经济法考前冲刺(十四)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除斥期间是间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如《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如《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2.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行使。
A.6个月内
B.1年内
C.2年内
D.3年内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3.根据我国汇票行使的情况来看,下列汇票中无须提示承兑的是(   )。
A.定日付款汇票
B.见票即付汇票
C.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D.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根据我国汇票行使的情况来看,汇票中无须提示承兑的是见票即付汇票。
 
4.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表述错误的是(   )。
A.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B.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C.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D.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规定比例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5.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中,保证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是(   )。
A.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B.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C.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不知道的,但新贷与旧贷是同一保证人
D.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此事实的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是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保证人不知道的,但新贷与旧贷是同一保证人的情形。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1分,每题均有多个正确答案,每题所有答案选择正确的得1分;不答、错答、漏答均不得分)
6.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存续期间,也称不变期间,其不适用(   )。
A.中断
B.终止
C.延长
D.中止

 

正确答案:ACD 解题思路: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存续期间,也称不变期间,其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
 
7.破产申请的主体包括(   )。
A.债务人
B.中介机构
C.债权人
D.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正确答案:ACD 解题思路:破产申请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8.下列关于承销团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B.主承销必须由证券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的方式产生
C.主承销一般要承担组建承销团、代表承销团与证券发行者签订承销合同和有关文件等事项
D.作为主承销的证券公司与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之间应签订承销团协议,就当事人的情况、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发行价格、承销的具体方式、各承销成员承销的份额及报酬以及承销组织工作的分工、承销期及起止日期、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等达成一致意见

 

正确答案:ACD 解题思路: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主承销可以由证券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竞标的方式产生,也可以由证券公司之间协商确定。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   )具有约束力。
A.股东
B.董事
C.监事
D.高级管理人员

 

正确答案:ABCD 解题思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蕈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10.《公司法》完善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   )等。
A.公司章程
B.股东会会议记录
C.董事会会议决议
D.监事会会议决议

 

正确答案:ABCD 解题思路:新《公司法》完善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判断题(每题1分,请判断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每题判断正确的,得1分;每题判断错误的,倒扣1分;不答题既不得分,也不扣分。扣分最多扣至本题型零分为止)
11.资合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典型,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资合公司的特点。人合公司指以股东个人的财力、能力和信誉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人合公司的信用依赖于股东个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共同设立公司以相互信任为前提。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资合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典型.有限责任公司也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资合公司的特点。人合公司指以股东个人的财力、能力和信誉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形式为无限公司。人合公司的信用依赖于股东个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共同设立公司以相互信任为前提。
 
12.甲为质权人,乙为出质人,质物担保债权额为5万元,后甲为与丙签订合同,遂征得乙同意后,将质物又出质于丙,质物担保债权额为6万元,则日后甲不履行债务,丙可在6万元范围内就质物优先受偿。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权,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13.某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分期出资,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两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根据有关规定,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两年内,应将资本全部缴齐。该题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符合该规定。
 
14.股份有限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缴,不允许向社会募集。有限责任公司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缴公司设立时发行的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缴,不允许向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缴公司设立时发行的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15.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而言申请破产只是一项民事权利。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而言申请破产是一项民事权利,但在特殊情况下提出破产则是一项义务。
 
四、综合题
16.某销售商与一家卷烟厂于2006年10月7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该卷烟厂向该销售商提供普通卷烟600箱,货款60万元,由该销售商贴上同类厂家甲级卷烟的商标对外销售。销售商为此开具一张60万元的汇票给卷烟厂,卷烟厂随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甲公司用以支付购买烟丝等原料的价款。甲公司收到汇票后将该汇票变造为70万元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以支付其货款。乙公司再次背书将汇票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被付款人以汇票被变造为由加以拒绝,并做成拒绝证明书。之后,丙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某,丁某在请求承兑时,同样被付款人以汇票被变造为由加以拒绝。丁某为此准备行使追索权。此时,销售商因卷烟厂未能全数交付普通卷烟而发生纠纷。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销售商与卷烟厂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该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否会影响由此而产生的票据关系?
(3)丁某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若向其前手丙公司行使追索权,其可追索的费用包括哪些?
 

 

正确答案:
(1)销售商与卷烟厂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为该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二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违反了《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由于双方故意违反有关规定,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依法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收归围家所有。
(2)该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影响由此而产生的票据关系。因为销售商与卷烟厂的票据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票据关系一旦形成,便与决定其产生的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合同是否有效,并不影响票据关系的产生。
(3)丁某可以向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包括销售商、卷烟厂、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若丁某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则追索的费用包括:被拒绝承兑的汇票金额70万元;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拒绝证明书的费用;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17.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都于2002年就变体"秦都"字及汉语拼音组成的组合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获得批准,核定使用商品为秦都饭店及秦都风味小吃,商标证号为第23456号。2004年5月10日,李红与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订了一份《引进使用"秦都"注册商标、名称字号、风味小吃系列特色菜品协议书》,约定由李红在三春市开设酒家,使用该公司的注册商标和名称字号,使用期限一年,使用费6万元。公司向李红出具了"独家代理"授权书,该协议未送交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发出公告。协议签订后,李红即开始在三春市经营"秦都风味"系列菜品,并于2004年11月10日在三春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了"秦都饭店三春分店"。2004年8月底,赵青也派人到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学习"秦都"系列菜品的制作工艺,并于2005年1月开始在三春市经营该系列菜品,还在其开办的南方大酒店门前竖起一块内容为"引进秦都风味系列菜品"的灯箱广告。李红发现后向三春市人民法院起诉,称依其与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引进协议,其取得了在,三春市独家使用"秦都风味"注册商标的独家使用权。赵青在三春市开设秦都风味系列菜品并大做广告,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赵青撤销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3万元。
请问:
(1)"秦都风味"是否为注册商标?李红要求保护的"秦都风味"文字商标的独家使用权是否存在?
(2)李红与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许可协议是否有效?
(3)李红作为商标侵权发起人,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
(1)"秦都风味"不是注册商标。该许可使用合同指向的注册商标的表现形式是"秦都"字及汉语拼音组成。因为,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是变体"秦都"字及汉语拼音组合而成的组合商标,"秦都风味"这种纯文字表现形式的文字商标并未由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所以李红要求予以保护的"秦都风味"文字商标的独家使用权是不存在的,赵青在自己的广告中使用"秦都风味"字样,与李红被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既不相同、又不近似,就不发生侵犯李红被许可使用的商标独家使用权的问题。
(2)无效。我国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该条第三款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该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商标使用权的许可人和被许可人都不得违反。如果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在签订了许可使用合同之后,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将合同副本送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许可人也没有向商标局备案,商标局当然也就无法予以公告。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该许可合同不合法,被许可人还没有合法取得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因此该许可使用合同不合法,李红未能合法取得该商标的使用权。
(3)本案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是先秦饮食文化公司,李红并没有合法取得该商标的使用权。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认为赵青的行为构成了侵权,也只能由该商标的所有权人先秦饮食文化公司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李红在本案中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无权提起诉讼。法院应依法以裁定驳回其起诉。
 
18.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02年3月,A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2003年5月,A公司董事会发现,甲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为了使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仍达到1亿元,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甲补足差额;如果甲不能补足差额,则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2004年5月,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定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股东会通过了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05年3月,A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A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2)A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A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A公司股东会做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A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A公司最初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的不合法之处是:临时股东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2)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应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所以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A公司董事会做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没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4)A公司股东会做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的重大问题做出决议,需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表决。对某些涉及股东根本利益的事项的表决,如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做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5)A公司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寺的分公司足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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