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5-24 共1页
经济法考前冲刺(十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欺骗性市场交易行为的是( )。
A.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B.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C.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D.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属于商业贿赂行为;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属于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属于采用强迫、欺骗等手段销售商品行为。
2.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向境外投资的,应向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缴存所投资金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汇回利润的保证金。该比例为( )。
A.1%
B.2%
C.5%
D.10%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境内投资者以外汇资金向境外投资的,应向所在地外,厂管珲局缴存所投资金5%的资金,作为汇回利润的保证金。
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人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为( )。
A.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B.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C.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D.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行为人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 )内行使。
A.1年
B.6个月
C.3个月
D.1个月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5.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 )确定。
A.租赁物的购买价格
B.租赁物的成本
C.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
D.租赁物的重置成本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1分,每题均有多个正确答案,每题所有答案选择正确的得1分;不答、错答、漏答均不得分)
6.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 )。
A.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B.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C.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D.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正确答案:ABD 解题思路: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有关标的物的孳息表述正确的有( )。
A.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B.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C.标的物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D.标的物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正确答案:AC 解题思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标的物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8.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有( )。
A.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B.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由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委派和撤换
C.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
D.经2/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正确答案:AB 解题思路: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因此C、D选项是错误的。
9.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著作人身权的有( )。
A.发表权
B.署名权
C.改编权
D.保护作品完整权
正确答案:AB 解题思路:改编权属于著作财产权。
10.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应由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行使的职权有( )。
A.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B.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C.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D.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正确答案:ABC 解题思路: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的提案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
三、判断题(每题1分,请判断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每题判断正确的,得1分;每题判断错误的,倒扣1分;不答题既不得分,也不扣分。扣分最多扣至本题型零分为止)
11.甲签发一张汇票给乙,乙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乙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丙是善意的且给付了对价,丙又背书将该汇票背书给丁。丁请求付款时,付款人可以票据无效为由拒绝付款。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根据票据法的一般原理,只要票据取得人没有恶意,即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那么他自然享有票据权利。
12.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并讨沦发行公司债券,该项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即可。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一般决议只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并讨论发行公司债券属于特别决议,因此,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13.承揽人将其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并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部分不承担责任。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应该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14.存款人通过一般存款账户既可以办理转账结算、现金缴存,也可以办理现金支取。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存款人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15.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经审批后,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延期缴资的,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即可。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经审批后,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延期缴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综合题
16.开成公司与浩新物资供应公司于2002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原材料供应合同。双方约定:开成公司于5月15日将货款及运输费用共计55万元汇入浩新公司账户,浩新公司见款立即发货。开成公司按约付款,但浩新公司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供货。遂与开成公司进行了交涉并达成协议,即浩新公司按现有数量供货,余款退回。5月20日,浩新公司发出价值30万元的材料(含运输费用),并退回货款20万元。开成公司见短缺5万元便与浩新公司交涉。浩新公司的解释是,短缺的5万元系开成公司经办此项业务的业务员甲借走,至今未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经调查,甲曾在签约前以个人名义借去2万元,后又持加盖开成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借去3万元。在法院的调查过程中,发现开成公司曾于半年前为裕和电器厂向前山投资公司贷款40万元提供担保。该电器厂已于两个月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已发出公告。但前山投资公司并未申报债权。
此外,开成公司为了改制,与大地、清远两企业共同出资创办了一家从事实业的有限责任公司。2002年12月,该公司与乙公司以及美国一家公司磋商拟成立一家合营企业,并按有关法律的规定约定了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并委托实业公司办理报批、登记手续。美国公司按照约定日期将出资额汇入了实业公司账户。三方签订了合同,并办理了登记。后发现,实业公司和乙公司一直未按规定日期缴清出资额,实业公司也未将美国公司的出资额转入合营企业账户。美国公司催缴未果,提出终止合同,要求退还出资额并赔偿损失。但美国公司的出资额已被实业公司挪用。美国公司与其交涉未果遂,寻求法院支持。此案结束后,大地、清远企业提出终止实业公司,开成公司不同意,于是在董事会上投票表决,9名董事中有5名同意,公司遂成立清算组。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开成公司业务员甲的借款应由谁负责追还,并说明理由。
(2)开成公司作为裕和电器厂贷款的担保人,在前山投资公司不参加破产程序时,是否可以申请参加破产程序?并说明理由。
(3)美国公司先期汇入被挪用的出资额应由谁负责偿还?因终止合同而给美国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谁负担?并说明理由。
(4)实业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终止公司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开成公司业务员甲以个人名义借走的2万元应由浩新公司负责追讨。因为甲已与浩新公司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而甲用加盖开成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借走的3万元则由开成公司向甲追讨,不应由浩新公司追讨,此处理可参见《民法通则》中关于表见代理的处理。
(2)开成公司作为担保人,可以其担保的债务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因为根据《破产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3)美国公司先期汇入而被挪用的出资额应由实业公司负责偿还,因为该款项汇入实业公司账户且被其挪用。美国公司因终止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实业公司和乙公司按比例承担。因为美国公司、实业公司、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合营企业,由于实业公司和乙公司未按期缴清出资,已构成违约,导致该合营企业终止,因此,实业公司和乙公司应对美国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实业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终止公司的决议无效。因为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有权拟定公司解散方案,但最终的决定权由股东会行使。
17.2002年6月10日,西岳经贸公司向中科物资供应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特种钢材,同时开出一张50万元的汇票并委托该市商业银行付款,中科物资供应公司持票后到特种钢厂进货,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该钢厂,钢厂因为业务关系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西金焦化厂。
西金焦化厂收到汇票后,于2002年7月10日向商业银行提示承兑,12日该银行作出承兑,西金焦化厂收到商业银行的承兑汇票后,由于厂内部进行重大调整,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待整顿结束后,汇票到期日已超过20天。西金焦化厂向商业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理由是已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西金焦化厂向其他债务人追索,同样被拒绝。无奈之下,西金焦化厂将付款人市商业银行及出票人西岳经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付款人或出票人支付货款及合理费用。恰在此前,法院已宣告西岳经贸公司破产。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市商业银行以汇票过期为由拒绝西金焦化厂的付款请求有依据吗?请说明理由。
(2)其他债务人对西金焦化厂追索权的拒绝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3)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该项诉讼?
正确答案:
(1)市商业银行不能以汇票过期为由拒绝西金焦化厂的付款请求。因为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所负责任为绝对责任,即使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承兑人仍应负责。市商业银行作为承兑人,应该遵循该规定,承担向西金焦化厂付款的义务。
(2)其他票据债务人对西金焦化厂追索权的拒绝是正确的。因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本例中,持票人西金焦化厂提示付款的期限自票据到期日已超过20天,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则丧失了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因此,其他票据债务人对西金焦化厂追索权的拒绝是正确的。
(3)人民法院应判定付款人市商业银行向持票人西金焦化厂支付票款及合理费用,因为市商业银行已承兑该汇票,即应承担无条件付款的义务。由于出票人破产,付款人在承兑该汇票时并不知道出票人破产,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债务人企业作为票据出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破产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为债权人。因此,付款人市商业银行付款后,即成为西岳经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向西金焦化厂支付的票款及合理费用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18.甲物资材料供应公司与乙商贸公司于2002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某种材料1000公斤,价值20万元,2002年6月10日前,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定金6万元,6月15日前,甲公司向乙公司指定的送货人丙运输公司交货,丙公司负责将该批材料送到乙公司指定的地点。2002年6月13日,甲公司准备将该批材料交与丙公司发运时,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材料因故改由丁运输公司负责发运。但要等乙公司与丁公司签完合同后,再具体商定发货日期,甲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后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丁公司未作任何提示。2002年6月20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将材料交与丁公司运送,但由于甲公司6月18日发生火灾,致使该批材料损毁30%。乙公司同意将未受损部分运走,受损部分则由甲公司自己处理。而甲公司认为,该批材料发生毁损是在乙公司发生违约后,责任在乙公司。双方僵持不下,遂诉至法院。
丁公司将该批材料运送到其所在城市的码头后,遂卸货走人。乙公司的押车人员认为丁公司应将该批材料运到乙公司指定的地点方可走人。丁公司坚持认为,该城市的码头是其固定卸货地点,公司对此有明确规定。除非乙公司另支付费用方可送到指定地点。双方因此也产生纠纷。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本例中共涉及几个合同关系,分别是什么合同?
(2)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是否发生变更?受损的30%部分应由谁承担?并说明理。
(3)乙公司与丁运输公司的纠纷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4)本例中的定金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本例中共涉及两个合同关系。一个是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关系。一个足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货运合同关系。
(2)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未发生变更。因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本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变更的内容主要是针对交货的时间。乙公司在通知甲公司时尚未确定,因此属变更内容不明确,推定为合同未变更。受损30%部分应由乙公司承担。因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日期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例中,双方约定的交货日期是6月15日,在此之前甲公司已作好交货准备。但由于乙公司变更运输公司而通知甲公司延迟交货,同时该批材料毁损也发生在约定的交货日期之后,因此应该由乙公司承担。
(3)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纠纷主要是对送货地点的理解不一致。一般而言,运输合同多为格式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以便双方正确理解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丁公司并未提请乙公司注意。因此丁公司的解释不予采纳,应按照乙公司的要求送到指定地点,并且不得加收运费。
(4)本例中的定金担保属部分无效合同。因为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例中,合同标的额为20万元,定金数额为6万元,已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因此超过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