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前冲刺(五)

发布时间:2012-05-24 共1页

经济法考前冲刺(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甲作为乙的行纪人与丙订立买卖合同,由于丙未按约定履行合同致使乙的利益受到损害,除另有约定外,则乙的损失(  )。
A.应由丙承担,甲负连带责任
B.应由丙承担
C.应由甲承担,丙负补充责任
D.应由甲承担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行纪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某作家于2006年5月20日发表出版了一部长篇小说,于2007年3月18日不幸去世。关于其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期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不受限制
B.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C.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D.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品完稿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其发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产生方式是(    )。
A.由股东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B.由持有股份最多的股东推举产生
C.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D.由董事会以出席会议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正确答案:C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产生。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4.假设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0日受理某国有企业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2009年3月1日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下列情况中,人民法院应该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的是(    )。
A.2011年2月10日,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该财产数量可以支付分配费用
B.2010年12月10日,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但该财产数量不足支付分配费用
C.2011年5月1日,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该财产数量足以支付分配费用
D.2011年3月1日,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该财产数量不足支付分配费用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财产的追加分配。根据规定,自破产程序依法终、结之日起2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上述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5.张某持有一张到期的汇票,该汇票未记载付款地。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该汇票的付款地为(  )。
A.张某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B.保证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C.前手背书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D.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汇票的付款地。根据规定,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不必然导致票据无效,在此情况下,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1分,每题均有多个正确答案,每题所有答案选择正确的得1分;不答、错答、漏答均不得分)
6.下列属于除斥期间的是(  )。
A.当事人在知道权利被侵害时2年内提起诉讼
B.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C.当事人的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D.当事人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正确答案:BC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存在的预定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即消灭。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AD是诉讼时效。
 
7.在货运合同中,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的(    )。
A.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可以要求支付运费
B.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C.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D.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不得要求返还

 

正确答案:BC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货运合同的相关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收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8.下列选项中,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是(    )。
A.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B.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作出的发明创造
C.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之2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D.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正确答案:ABD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职务发明创造的种类,以上四项为职务发明创造的四个种类,不过根据规定,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之的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9.下列人员中,管理人应当追回从破产企业获得的财产的有(    )。
A.董事A侵吞了公司100万的流动资金
B.监事B利用自己的监督职权收取董事的贿赂
C.公司总经理C利用职权将公司小汽车归自己所有
D.股东D获得的公司年底分红

 

正确答案:ABC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由管理人依法处理的债务人财产的规定。根据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10.根据公司法律制度,下列人员中,不得担任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是(    )。
A.本公司普通职工谢某
B.本公司财务部经理吴某
C.本公司董事周某
D.本公司副经理刘某

 

正确答案:BCD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公司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出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监事。
 
三、判断题(每题1分,请判断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每题判断正确的,得1分;每题判断错误的,倒扣1分;不答题既不得分,也不扣分。扣分最多扣至本题型零分为止)
11.在我国,所有的汇票都必须提示承兑。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汇票的提示承兑。根据《票据法》规定,除见票即付的汇票外,其他的汇票都需要提示承兑。
 
12.某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以货币出资资金额为人民币350万元。该公司的这一出资方式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以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本题该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以货币出资的金额为350万元,低于注册资本的30%,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13.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出票人不再承担对持票人的票据责任。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支票的付款。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14.对于经营性的存款人出租和转让账户的,按规定对该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存款人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处罚。经营性的存款人出租和转让账户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5.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属于套汇行为。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套汇行为的概念。变相买卖外汇的行为属于扰乱金融行为。
 
四、综合题
16.上海某仪表厂(下称中方)拟与韩国某实业公司(下称外方)共同组建合资企业,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1)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380万美元,注册资本拟为200万美元,其中外方出资102万美元,占总股本的51%,中方出资98万美元,占总股本的49%。
(2)从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营双方分别分两期缴付出资,其中:中方第一期出资为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折合为70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期出资为货币,为28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外方第一期出资为货币12万美元,在3个月内缴付,第二期出资为机器设备,折合为90万美元,在6个月内缴付。
(3)合营企业的经营期限为20年。外方在税前先行回收投资,并约定合营期限届满,企业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
(4)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拟以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董事会成员为5人,任期3年,其中,外方委派3名董事并担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在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和股权比例不变的前提下,注册资本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双方出资应作何调整?
(2)根据上述资料要点
(2)所提示的内容说明合营各方分期缴付出资的安排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约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该公司的组织形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该公司的组织机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该公司的董事的人数、任期、任职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在合资企业投资总额和股本比例不变的前提下,注册资本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该合资企业注册资本应为210万美元。按外方占总股本51%比例计算,其出资额应为107.1万美元,中方占总股本的49%比例计算,中方出资额应为102.9万美元。
(2)中方分期缴付出资的安排符合法律规定,外方分期缴付出资的安排则有不符合规定之处。根据有关规定,合营各方分期出资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从合资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而外方第一期出资额未达到其认缴出资额的15%,因此不符合规定。
(3)约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只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才可以先行回收投资,该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因此不允许先行回收投资。
(4)该公司的组织形式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5)该公司的组织机构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设立股东会和监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6)
①董事会成员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人数不得少于3人;
②董事的任期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任期为4年;
③董事长的任职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本题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外方担任是不符合规定的。
 
17.A企业为了控制合同风险,明确规定其法定代表人张某对外签订合同的最高限额为200万元。2005年4月1日,张某在一次商品交易会上,为了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代表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250万元的买卖合同,B企业并不知道张某违反了A企业的内部规定。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A企业在2005年6月5日前向B企业提供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后的10天内支付货款250万元。
2005年6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货物的生产,6月2日A企业有确切证据得知B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力支付250万元的货款。6月5日,B企业要求
A企业提交货物,遭到A企业的拒绝,A企业要求B企业提供担保。B企业以自己的机床作为抵押,担保的价值为100万元,同时B企业请求C企业的分支机构甲为保证人,甲担保的价值为150万元,甲取得了C企业的担保授权委托书。6月20日,A、B签订了抵押合同,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机床的所有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6月22日,A、B企业办理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6月30日,A企业与甲分支机构签订了保证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甲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担保的范围。
7月1日,A企业按照合词约定向B企业提交了全部货物。B企业接到货物后,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未提出异议,但由于经营状况不佳,7月10日(支付货款的最后期限)无力支付货款。7月12日,A企业向B企业要求行使抵押权,发现该机床已经被B企业转让,该转让行为A企业并不知道,另外,B企业转让价款用于支付另一企业的货款。2006年6月1日,A企业要求C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其担保的150万元,C企业表示拒绝。A企业于是请求人民法院判定C企业履行保证责任。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A、B两个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A企业在2005年6月5日是否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说明理由。
(3)A、B两个企业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A企业与C企业的分支机构甲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在A、甲的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间如何界定?
(6)B企业转让该机床的行为是否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7)甲分支机构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A、B两个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法人的法人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包括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成立有效。在本案中,B企业并不知道A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张某超越了内部权限.因此张某的代表行为有效,买卖合同成立有效。
(2)A企业有权在6月5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3)A、B两个企业签订的抵押合同有效.但双方在抵押合同中"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厂房的所有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的约定无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该约定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4)A企业与C企业的分支机构甲签订的保证合同是有效的。根据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甲分支机构已经取得总公司C的书面授权书,因此有权对外提供保证。
(5)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人甲与债权人A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案中,主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为7月10日,所以保证人C的保证期间为2005年7月11日~2006年1月11日。
(6)B企业转让机床的行为是不符合《物权法》规定的。根据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在本题中,B企业并没有经过A公司同意便转让机床,而且也未将转让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因此B的转让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7)甲分支机构拒绝履行保证责任的理由成立。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裁定的(适用于一般保证),或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适用于连带保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本案中,甲分支机构的保证期间为2005年7月11日~2006年1月11日。债权人A直到2006年6月1日才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已超出了保证期间,所以甲分支机构的保证责任免除。
 
18.某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主要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权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以上合伙协议在申请设立登记时经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纠正,企业在该年5月得以成立,取得营业执照。合伙企业成立后,在当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了以下的事项。
(1)为扩大经营,企业于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0万元,期限为1年,由甲以个人的财产为本企业提供担保。银行认为。甲为该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因此该担保行为无效。
(2)合伙人乙个人向银行贷款5万元,将其在本企业中出资的专利权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经查,该出质行为合伙协议中并未约定。
(3)7月,合伙人丙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公司,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A公司的资格为普通合伙人。
(4)10月,甲欲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经过其他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甲成为普通合伙人。经查,该合伙人身份转变的情况在合伙协议中并未约定。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哪些约定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说明理由。
(2)银行认为甲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3)合伙人乙将在本企业中出资的专利权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A公司作为非自然人;是否可以接受丙的财产份额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说明理由。
(5)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A公司是否可以为普通合伙人?并说明理由。
(6)甲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条件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该企业合伙协议中的以下事项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①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②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由于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③合伙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该企业名称中并没有标明"有限合伙",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其名称应该为"稳信物流有限合伙企业"。
(2)银行认为甲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但是合伙人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的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因此,该行为是合法的。
(3)合伙人乙将在本企业中出资的专利权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出质行为在该合伙企业中并没有约定,因此乙可以将其财产份额出质。
(4)A公司作为非自然人可以接受丙的财产份额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根据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因此,合伙企业可以由自然人或者企业法人设立,企业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5)A公司不可以为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因此,A公司作为公司法人,不能成为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6)甲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条件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甲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而不是其他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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