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5-24 共1页
经济法考前冲刺(三)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某公司老板与其职员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如下条款:若该职员在本公司工作满一年,则加薪5%。则该行为属于( )的法律行为。
A.附生效条件
B.附解除条件
C.附生效期限
D.附解除期限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本题虽然有"1年"的时间约定,但本题不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因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的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不同。该职员是否能在该公司工作满一年,是不确定的,不属于必然到来的事实。
2.下列各项中,赠与人不能撤销赠与的是( )。
A.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但该财产已交付并办妥产权转移手续
B.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但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
C.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但该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性质
D.受赠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法定代理人未在限期内加以追认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合同法》规定,具有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情形之一的,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均可以撤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3.下列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B.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必须由出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C.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D.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期届满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正确答案:D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融资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A是错误的;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选项C是错误的。
4.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其权利归于消灭。下列有关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表述中,错误的有( )。
A.持票人对汇票的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B.持票人对汇票的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1年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D.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票据权利的消灭。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的情形有四种: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5.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 )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 )元人民币。
A.1000 5000
B.1500 3000
C.2000 6000
D.10000 100000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电子支付金额的限制。根据规定,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1分,每题均有多个正确答案,每题所有答案选择正确的得1分;不答、错答、漏答均不得分)
6.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只有在( )情况下,才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A.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
B.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C.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D.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正确答案:AD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违约免责事由。《合同法》规定一般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7.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融资租赁的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 )。
A.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B.要求支付全部租金
C.解除合同
D.收回租赁物
正确答案:BCD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融资租赁的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可以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是( )。
A.公司章程规定
B.董事会决议通过
C.股东会决议通过
D.监事会决议通过
正确答案:AC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权的限制。根据规定,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9.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11人组成,其中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2人。该董事会某次会议发生的下列行为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 )。
A.因董事长李某不能履行职务,由副董事长孙某执行职务
B.通过了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
C.通过了解聘公司现任经理,由副董事长孙某兼任经理并给予年薪20万元的决议
D.会议所有议决事项载入会议记录后,只有主持会议的副董事长孙某和记录员张某签名存档
正确答案:BD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1)股份有限公司因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执行职务。
(2)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无此职权。
(3)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而且董事是可以兼任经理的。
(4)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10.甲、乙、丙三个国有企业于2005年4月1日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1月31日,A公司召开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下列决议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选举和更换全部董事
B.审议批准公司的弥补亏损方案
C.解聘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正确答案:ACD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股东会的职权。
(1)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因此A公司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全部董事不符合法律规定;
(2)选项CD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三、判断题(每题1分,请判断每题的表述是否正确,每题判断正确的,得1分;每题判断错误的,倒扣1分;不答题既不得分,也不扣分。扣分最多扣至本题型零分为止)
11.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缴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贷记卡的概念。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缴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是准贷记卡;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
12.同一境内机构在不同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之间不能相互划转外汇资金。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管理。根据规定,同一境内机构在不同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之间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
13.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A.对
B.错
正确答案:A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票据的追索权行使条件。根据规定,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4.变更票据上的金额的,属于票据的伪造,不属于票据的变造。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的区别。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的签章的伪造,票据的变造是指对除票据上的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所以变更票据上的金额,是对票据上的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属于票据的变造。
15.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A.对
B.错
正确答案:B 解题思路:本题考核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质的特殊规定。有限合伙人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出质,产生的后果仅仅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存在变更的可能,这对有限合伙企业的财产基础并无根本的影响。因此,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无需其他合伙人同意。
四、综合题
16.某商场与某家电厂家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家电厂家向商场供应液晶电视500台,货款10万元,由于家电厂家知名度不够,商场与其协商后,为其产品贴上某名牌厂家的彩电商标,商场为此开具一张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给厂家,家电厂家随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配件厂用以支付购买原材料的货款。配件厂收到汇票后将汇票变造为40万元背书转让给某钢厂,以支付钢厂为其提供特种钢材料的货款。钢厂再次背书将汇票转让给建筑材料供应商,该供应商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时,付款人以该汇票被变造为由加以拒绝,并作成拒绝证书。之后供应商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A商人,A商人在请求承兑时,同样被付款人以该汇票被变造为由加以拒绝。A商人为此准备行使追索权。此时,商场因家电厂家未能交付电视而与该厂发生了纠纷。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应如何处理?
(2)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否会影响由此而产生的票据关系?
(3)A商人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设A商人向供应商行使追索权,其可追索的费用包括哪些?
(4)如何界定该票据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1)该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因此应依法追缴双方已经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归国家所有。该买卖合同因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名牌厂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广大消费者利益),违反《合同法》的规定而无效。
(2)该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影响由此而产生的票据关系。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商场与家电厂家的票据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票据关系一经形成,便与决定其产生的票据基础关系(合同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不产生影响。
(3)A商人可以向所有签章在前的前手,包括出票人商场、背书人家电厂、配件厂、钢厂、供应商追索。如其向供应商追索,则追索的费用包括:被拒绝承兑的汇票金额40万元;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取得拒绝证书的费用、发出追索通知书的费用。
(4)因为该汇票被变造,所以各票据当事人对A商人的责任,应根据其签章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来加以确定。本题中,出票人商场和背书人家电厂是在变造之前签章,故应就变造前的10万元承担责任。配件厂为变造人,应对变造的文义负责,即40万元承担责任。钢厂、供应商背书的签章发生在变造之后,应当对变造后的事项负责,也即承担40万元的责任。同时,依《票据法》规定,变造人配件厂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变造汇票的行为、供应商应对故意使用变造的汇票的行为,承担票据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即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17.西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系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出资300万元和200万元设立,贸易公司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甲公司尚有100万元出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期而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贸易公司在经营中因投资决策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后,指定了管理人全面接管贸易公司。经审理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8日依法宣告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对贸易公司的相关事项清理如下:
(1)2006年4月20日向丙公司无偿赠与一批物资,价值30万元。
(2)2006年1月24日向丁银行借款10万元,借期2年。其借款利息截至2007年2月8日为8万元,其后截至2008年1月8日为5万元。
(3)2006年12月16日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为贸易公司定制一批特殊规格的服装,合同标的额为68万元,由甲公司于2007年4月上旬交货,货到付款。现双方均尚未履行该合同,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由此造成甲公司实际经济损失为10万元。
(4)武汉一债权人因参加债权人会议发生差旅费1万元,南京一债权人为参加贸易公司的破产清算而聘请律师的费用2万元。
(5)2007年6月19日贸易公司的一幢危房突然倒塌,致路人戊不幸受到伤害,遭到损失3万元。
(6)除上述事项外,贸易公司经评估确认尚有资产1200万元(变现价值);负债2800万元(其中,应付工资300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用60万元、补充养老保险费用4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0万元、补充医疗保险费用20万元、应缴税金400万元、其他流动负债650万元、长期负债1300万元);破产费用100万元。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是多少?其尚未缴纳的出资是否应补缴?并分别说明理由。
(2)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是否可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3)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4)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在破产清算中能得到清偿的具体数额是多少?(小数点保留2位)
正确答案:
(1)
①根据规定,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管理人可以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经济损失的,其损害赔偿额应作为破产债权。
②甲公司尚未缴纳的出资应补缴。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③甲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数额是10万元。甲公司对贸易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不得主张与其未到位的100万元注册资本金相抵销。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该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2)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应予以撤销。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题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因此,该行为是可以撤销的。
(3)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为18万元(10+8=18万元)。根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丁银行的贷款尽管没有到期,仍应视为到期,且其利息计算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即:8万元利息)。
(4)
①破产财产=1200+100+30=1330(万元)
【解析】出资人补缴的出资属于破产财产;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后追回的财产应计入破产财产。
②普通破产债权=650+1300+10+18=1978(万元)
【解析】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而使对方当事人因此受到的损害赔偿额应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不属于破产债权。
③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应优先支付100万元的破产费用和3万元的共益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再支付工资及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90万元(300+60+30=390万元),然后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用60万元以及400万元的税款。
④至于普通破产债权,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为377万元(1330-100-3-390-60-400=377万元)。由于剩余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普通破产债权,普通破产债权人应按同一比例清偿。该比例为19.06%(377/1978×100%=19.06%)。
⑤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得到清偿的具体数额为3.43万元(18×19.06%=3.43万元)。
18.2007年9月,A、B、C、D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其中,A、B、D系辞职职工,C系一非公司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A以劳务出资,而B、D以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A、B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C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D发现A、B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故提出退伙。在该年11月下旬D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E入伙。该年11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D认为自己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E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2007年12月,E向丙公司借款时,在仅征得A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丙公司。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C是否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说明理由。
(2)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中,请指出不符合规定之处?
(3)对债权人甲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4)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A和D有权执行合伙事务、B和C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B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乙公司并不知道合伙协议对B的职权限制,A、D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地向乙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5)E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1)C可以成为该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根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因此,C作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
(2)在该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合伙人的责任约定不正确。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协议中约定C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不符合规定的。
(3)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甲公司有权向A、B、C、D、E要求偿还其债务。
(4)该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乙公司不知道B是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
(5)E的出质行为是无效的。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E只征得了A的同意,没有同时获得A、B、C的同意,因此,E出质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