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5-24 共1页
税收征收管理法(综合题)
一、综合题
1.某汽车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2月有关生产经营业务如下:
(1)以交款提货方式销售A型小汽车30辆给汽车销售公司,每辆不含税售价15万元,开具税控专用发票注明应收价款450万元,当月实际收回价款430万元,余款下月才能收回。
(2)销售B型小汽车50辆给特约经销商,每辆不含税单价12万元,向特约经销商开具了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600万元、增值税102万元,由于特约经销商当月支付了全部货款,汽车制造企业给予特约经销商原售价2%的销售折扣。
(3)将新研制生产的C型小汽车5辆销售给本企业的中层干部,每辆按成本价10万元出售,共计取得收入50万元,C型小汽车尚无市场销售价格。
(4)销售已使用半年的进口小汽车3辆,开具普通发票取得收人65.52万元,3辆进口小汽车固定资产的原值为62万元,销售时账而余值为58万元。
(5)购进机械设备取得税控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进项税额3.4万元,该设备当月投入适用。
(6)当月购进原材料取得税控专用发票注明金额600万元、进项税额102万元,并经国家税务机关认证,支付购进原材料的运输费用20万元、保险费用5万元、装卸费用3万元。
(7)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汽车零部件,取得由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进项税额1.2万元,支付运输费用2万元并取得普通发票。
(8)当月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原材料金额35万元(其中含运输费用2.79万元),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损失为35万元。2005年12月该企业白行计算、申报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如下:
①申报缴纳的增值税=[430+600×(1-2%)+50]×17%-[3.4+102+(20+5+3)×7%+1.2-35×17%]=181.56-102.61=78.95(万元)
②申报缴纳的消费税=[430+600×(1-2%)+50]×8%=85.44(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有关纳税事项或回答问题,计算事项需计算出合计数:
(1)根据企业自行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处理情况,按资料顺序逐项指出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2)2005年12月该企业应补缴的增值税。
(3)2005年12月该企业应补缴的消费税。
(4)假定企业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属于故意行为,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应如何处理?(2006年考题,该题分值10,征管法分值2)
正确答案:
(1)指出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①处理错误。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企业12月将未收货款部分开具了发票,应作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
②处理错误。税法规定,销售折扣属于企业的融资行为,不得扣减销售额。折扣部分应作收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
③处理错误。销售给本企业中层于部的C型小汽车无市场销售价格时,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
④处理错误。销售使用过进口小汽车,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⑤处理错误。购进生产没备属于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提示】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生产设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⑥处理错误。保险费用、装卸费用不能按7%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⑦处理错误。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用于生产应税产品的,运输费用应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⑧处理错误。发生意外事故损失库存原材料金额中的运输费用部分不能按17%计算转出进项税额。
(2)应补缴增值税=90.69-78.95=11.74(万元)当期企业应纳增值税=[450+600+50×(1+8%)÷(1-8%)]×17%-[102+(20+2)×7%+1.2-(35-2.79)×17%-2.79÷(1-7%)×7%]+65.52÷(1+4%1×4%×50%=1108.7×17%-99.05+1.26=90.69(万元)应补缴增值税:90.69-78.95=11.74(万元)
(3)应补缴消费税=88.7-85.44=3.26(万元)当期企业应纳消费税=[450+600+50×(1+8%)/(1-8%)]×8%=1108.7×8%=88.7(万元)应补缴消费税=88.7-85.44=3.26(万元)
(4)少申报缴纳的税款=11.74+3.26=15(万元)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90.69+88.7=179.39(万元)少申报缴纳的税款占应纳税额的比例(15÷179.39)×100%=8.4%该汽车制造企业2005年12月故意少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属于偷税行为。少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合计金额为15万元,但占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金额179.39万元的比例为8.4%,小于10%。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处罚,除补缴税款外,还应处以少缴税款的50%以上至5倍以下的罚款。
2.某化妆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已缴纳增值税100万元,消费税200万元,城建税28万元,企业所得税50万元。2011年税务机关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在2010年账簿上虚列成本费用90万元,请问对这种行为应如何处罚。
正确答案:
(1)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等手段,不缴、少缴税款的均属偷税行为。
(2)偷税数额=90×25%=22.5(万元)。
(3)处罚判断:偷税税额占应纳税额比例为22.5÷(100+200+22.5+28+50)×100%=5.62%该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应按《征管法》中有关规定处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0%以上5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