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论时评:当民意成为考核“刚性”指标

发布时间:2016-08-25 共1页

  知情权不落实,信息就不对称,也就不能保证群众科学有序的参与和监督;监督权如果没有制度保障,缺乏“看得见的结果”,群众就失去了表达民意的动力。
  民意成为干部考评的“刚性”指标,正从中央要求迅速落实为地方的实践。7月8日本报10版刊登的一组各地考核新亮点,让人们对这种“刚性”有了真切感受。 
  事实上,无论是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把选人用人的评判权交给群众;还是今年6月29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强调“加大群众满意度在考核评价中的分量”,把“群众意见”凸显出来,都不是把“民意”当成一个标签,而是希望通过“谁来考核”的主体变化,引导、监督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切实把群众的感受放在心中。
  就目前情况看,这一变化的功效还有待验证。群众中有“指标虽刚性,约束却弹性”的担心,亦并非多虑。比如报道中提到的内蒙古乡镇干部选拔考评,知情群众的评议分值占到60%,看上去力度很大;细读之,方知是“占民主评议总分值”的60%。而“民主评议分值”在整个考核中的分量究竟有多重,外人尚无法得知。 
  问题还在于,从过去不少地方干部考评看,民主评议结果很少向群众公开,这是否会让人们有这样的疑虑:当民意符合上级意图时,就会顺应民意;当民意与上级意图不一致时,民意不过是“参考”?如果这种现象不能改变,过去那种把民主评议当成“走过场”的景象,难保不会在今后的考评中再现。 
  而民意能否真实表达的问题,亦浮出水面。 
  今年初,江苏有些市县的基层干部,为通过省里的小康验收,在省社情民意调查中心对当地群众进行调查前,私下做了大量“功课”,以获得较高的群众满意度。这告诉人们:如果没有科学的制度设计、完善的事前预防和事后追惩机制,民意调查结果照样有可能失真。
  民意的真实表达,实际上与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是否统一有关。知情权不落实,信息就不对称,也就不能保证群众科学有序的参与和监督;监督权如果没有制度保障,缺乏“看得见的结果”,群众就失去了表达民意的动力。
  所以,在欣喜于各地纷纷将民意作为干部考评中的刚性指标时,不妨重温《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里讲到“扩大考核民主”时的一句话:“进一步公开考核内容、考核程序、考核方法、考核结果,增强考核工作透明度”。
  公开,是确保民意“刚性”效力发挥的最佳方式。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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