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咨询工程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范围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

  范围:下列项目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① 城市建设;

  ② 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

  ③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考试&大&该类项目应当在决策分析与评价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

  (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内容

  ① 工程建设可能诱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采集者退散

  ② 工程建设本身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危险性;

  ③ 拟采取的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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