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轻或减轻处罚法条在质监执法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处罚中,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具体依据,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然而,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要执行和实施多种行政处罚,如何应用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实现对当事人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是行政机关实现依法行政、公开、公正执法的具体体现。
  质监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具体的使用《产品质量法》、|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另外,一些法律法规也对行政处罚施行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形做了明确规定。如《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禁止销售的产品的,|  质监行政处罚如何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呢?笔者认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有严格地区分的,在法规规定的最低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应属从轻的范围。如在等值至3倍罚款幅度内的罚款,|  以上是笔者一家之言,如有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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