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2-09-24 共1页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要求,我委决定于2012年9月17日至11月2日开展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所需相关资料
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服务大厅人员资格栏目,按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要求整理相关资料。
二、延续注册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服务大厅
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