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取2011年度延续和初始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证章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50号令)的规定,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张秀琴、张秋玲等160名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及崔艳秋等17名第二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符合条件,准予注册执业。为做好注册人员执业资格专用章核发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站)应及时通知本地区延续、初始注册造价工程师(名单详见附表),组织做好证章领取、发放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执业资格专用章。

  二、根据《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2000]839号)规定,各地领取证章时应缴纳执业资格印章费80元/枚。请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站)代为收取,并将原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及印章收回后,统一交至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三、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站)办理相关手续后,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办公室,统一领取本地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执业资格专用章。

  联系人:胥  淼, 电话:0991-2824827

  张建云, 电话:0991-2823164

  附件: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度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名单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度造价工程师第二批初始注册名单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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