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海南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程序及其它事项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程序及其它事项

(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合格不予延续注册:

1、无工作业绩的;

2、同时在两个单位执业的;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4、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5、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未能按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或延续注册不合格的人员,收回并注销其注册证书和执业专用章,并由建设部予以公告。

(三)办理延续注册的申请人若注册单位发生变更可同时办理变更注册(需提交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在系统上申请延续注册时修改相关变更内容即可,不需要另外在系统上申请变更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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