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为了规范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的行为,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08]2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变更注册许可条件核查

  申请变更者除提交相关文件要求的变更申请资料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建设行业中介服务结构(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企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人数进行核查,原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达标者,将不办理变更注册。

  二、变更注册申报事宜

  (一)造价工程师申请变更注册必须在原注册单位执业满一年。

  (二)造价工程师必须延续注册合格,才能办理变更注册申请。

  三、其他事项

  本通知下发前提交变更申请资料的,均按本通知规定要求执行。

  联系人:胡 鹏        电话:0871-4320642

  地址: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118室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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