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2011年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通知

发布时间:2012-07-25 共1页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11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范围

  1、造价工程师执业印章有效期至2011-12的造价工程师;

  2、注册有效期已过、未按时申请延续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本次均可申请补办。

  二、延续注册应提交的材料(一式一份)

  1、延续注册申请表(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生成,另附2寸相片一张);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注册期内每年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证明(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验后退还);

  5、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三、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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