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加强监督管理。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遗失证件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严禁伪造、涂改和转让。主管部门对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业务情况和专业人员条件进行监督、检查和验证,检查验证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检查验证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不得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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