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第六十四条 意思表示可以采取明示或者默示方式。 第六十五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成立时生效。以公告方式为意思表示的,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六十六条 虚假的意思表示,表意人不得主张该意思表示无效,但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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