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2009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

发布时间:2010-01-14 共1页

2009年度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


姓名

 

档案号

 

报名序号

 


身份证号

 

从事城市规划工作年限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所学专业

 

学历

 

学位

 

专业技术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取得时间

 

工作单位

 

主管部门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编

 

单位
人事
部门
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建设规划
部门
意见

审查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各市考试中心意见

审查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注:
  1.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⑴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⑵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2.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可免试。
  ⑴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⑵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3.凡符合上述免试部分科目的报名条件,并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人员,报名时必须审查学历和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