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2-25 共1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告
2011年第28号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人事〔2007〕44号),经各单位组织申报,省级、部门注册机构初审,国家注册机构审核合格,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批准下列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条件的人员注册,特此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公告有异议,应当以真实身份(单位提出的应当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书面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反映。
联系人及电话:张华俊,010-64463146、64898716 (注册咨询)。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1号,邮编:10071
黑龙江省(3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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