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一)

发布时间:2014-02-25 共1页




(二)法律规范  
规范可分为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两大类。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有明显的区别:  
(1)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其适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其他社会规范既不由国家来制定,也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  
(2)在一定的国家中,只能有统治阶级的法律规范。其他的社会规范则不同,在同一阶级社会中,可以有不同阶级的规范,如既有统治阶级的道德,又有被统治阶级的道德。  
(3)除习惯法之外,法律规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国家机关用正式文件(如法律、命令等)规定出来,成为具体的制度。其他社会规范则不一定采用正式文件的形式。  
(4)法律规范是一般行为规则。它所针对的不是个别的、特定的事或人,而是适用于大量同类的事或人;不是只适用一次就完结,而是多次适用的一般规则。  
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最本质的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可以体现在3个方面:  
1.意志内容的一般性  
2.意志内容的客观性  
3.意志内容的社会性  
(四)法的效力  (3个方面)  
法的效力即法的生效范围,是指法律规范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发生效力。  
1.关于人的效力  
法律对什么人发生效力,各国立法原则不同,大体有3种情况:一是以国籍为主,即属人原则,法律只对本国人适用,不适用于外国人。二是以地域为主,即属地原则,法律规范在该国主权控制下的陆地、水域及其底床、底土和领空的领域内有绝对效力。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适用该国法律。三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相结合,即凡居住在一国领土内者,无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原则上一律  
适用该国法律;但在某些问题上,对外国人仍要适用其本国法律;特别是依照国际惯例和条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仍适用其本国法律。我国社会主义法对人的效力,采用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2.关于地域的效力  
这是指法在什么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从法律生效的地域角度确定法对人的效力,大体有3种情况: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生效。二是在局部地区有效。三是有的法律不但在国内有效,在一定条件下其效力还可以超出国境。   

百分百考试网 考试宝典

立即免费试用